伴随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深度应用,传统犯罪的网络化趋势愈发明显,除了较为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新型网络犯罪日渐增长,危害社会安全和稳定。从具体实践来看,电信网络犯罪在案件办理能力、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给司法办案带来较大挑战。
犯罪分工日趋复杂,公司化、网络化、层级化、隐蔽化特征明显。一是团伙作案现象突出,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实施网络式“公司化”运营,且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犯罪,远程操控、人机分离。二是犯罪链环节多、层级多。上下游犯罪相互衔接,各环节分工明确。三是各层级间保持高度隐蔽,各成员均隐匿于代号或网络之后,成员间的实际身份无从得知。
犯罪手段日益翻新,辐射性和蔓延性特征突出。随网络技术的持续不断的发展,电信网络犯罪名目“日益翻新”,不断辐射传播,迅速蔓延至所有的领域。如依据犯罪手段不同可分为交友型网络犯罪、投资理财型网络犯罪等。除此以外还有直播平台打赏“洗钱”、植入“爬虫”提升搜索引擎排名等新类型网络犯罪。
犯罪关联性和复合性特征鲜明。随网络技术的迭代更新以及虚拟货币的兴起,实践中逐渐形成以电信网络诈骗为核心“产业链”的上、中、下游犯罪利益联合体。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犯罪团伙大批量非法买卖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如手机号、实名制网络账号、用户群等以供网络诈骗之用,到下游借助“跑分”团伙提供银行卡账户进行赃款的层层转移、取现,并最终兑换为虚拟货币完成线上、线下资金流转,这紧密相连的环节构筑了一个庞大的“洗钱”产业链。此外,传统型犯罪借助电信网络“外衣”,与网络犯罪交织共生,实施诸如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呈现传统涉众型犯罪的新样态。
证据审查认定难。一是完整证据链条的形成比较难。受电信网络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较强、证据关联性较弱以及犯罪职业化等因素影响,侦查中都会存在犯意联络、设备来源、分工情况、资金分配、犯罪上下线等细节性证据调取难,闭合证据链的形成也就比较难。二是电子证据审查难度大。电子证据具有易失性、时效性、易篡改等特点,且获取、固定、审查判断都有严格的规定,给电子证据的审查及认定带来一定挑战。三是犯罪主观方面认定难。如参与“洗钱”活动的犯罪分子会辩解其主观上不知道转移的是犯罪所得,而此类案件经常缺乏聊天记录、获利记录等客观证据,仅通过客观行为难以推断其主观意图。四是犯罪所得认定难。犯罪分子多采用现金、他人账户、虚拟币结算等方式接受违法来得到的,查明其真实获利情况相对来说比较难。
法律适用难点多。一是管辖权易存争议。电信网络犯罪跨域广、涉及人员多,管辖权易发生争议,尤其是涉众型案件往往需上级协调或指定。二是认定处断复杂。移动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在司法适用层面,对网络犯罪中涉及的明知要件认定、危害结果确定、行为定性等方面,以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不易把握。三是罪刑均衡评价难度大。在涉众型电信网络犯罪中区分个人涉案金额等难度较大。
系统治理难度大。一是全链条打击难度大。涉电信网络犯罪的主犯多在境外,因而查处的主犯、上游犯罪和“卡头”案件少,查处的低层级人员、下游犯罪案件多。二是全行业治理难度大。电信网络犯罪分工较细、分化明显,往往某一犯罪暴露出多个行业存在的监管漏洞,通过案件办理推动系统治理的难度较大。三是追赃挽损难度大。相较于传统的转账或现金交易方式,电信网络犯罪能够将非法所得资金迅速转移至境外,司法机关难以追踪并追回。
办案能力要求高。一是对办案人员的专业方面技术知识要求高。电信网络犯罪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特征,如何将技术语言转化为法律用语,以达到固定证据、把握定性的办案效果,无疑对办案人员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二是对办案人员的数据审查能力要求高。涉电信网络犯罪中存在大量的交易数据、平台后台数据等需要整理分析,办案人员大多未就电信网络专业相关知识等接受系统性培训,且缺乏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对有关数据信息的审查能力难以满足案件办理的需要。三是对办案人员的综合协调能力要求高。该类案件往往涉及跨部门、跨系统、跨区域调查核实相关证据、请求有关人员配合调查等事项,要求办案人员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
强化协作配合,凝聚治理合力。一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在提升案件办理效率的同时,确保办案质量过硬。二是注重与法院的沟通协调,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标准,防止“类案不同判”现象。三是严格保障辩护律师权益,积极听取辩护意见,最大限度实现司法公正。
强化法律研究,形成适用共识。一是打造高质量实务研究与交流平台,借助刑事检察业务论坛、案例讲述分享会等载体,邀请检察业务骨干、理论研究专家以及高校资深学者等,对办结的新型网络犯罪案件进行总结、分享、研讨,以实现传承办案经验和凝聚办案共识。二是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的作用,对电信网络犯罪案件的重要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讨论,统一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处理标准。三是及时总结、发布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逐步规范常见网络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标准。
强化检察履职,促进系统治理。一是发挥检察建议的综合治理功能。针对检察办案中发现的相关监管单位存在的监管漏洞、被害单位的风险隐患等,办案人员要及时提出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综合治理检察建议,推动相关行业整治,及时堵塞风险漏洞。二是借助党委政府的力量推动治理。可探索通过检察要情专报、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等形式,将有关问题以及整改建议报送至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以最大力度推动整改责任落实。三是依托“大数据”赋能,检察机关通过类案提炼网络犯罪大数据要素,建立“黑灰产业链”筛查、预警、串并模型,提升对网络犯罪的惩防能力。四是做好“以案释法”和法治宣传,对办案中发现的电信网络犯罪的新手段、新方式来进行总结,针对性地开展以案释法和普法宣传活动。
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能力。一是推行专业化办案模式,实现电信网络犯罪案件集中办理,有效整合办案力量。二是注重培育交叉型、综合型、复合型检察业务专家,在一些范围内公开选拔具有金融、计算机等专业背景的检察官,并探索安排其不定期到金融、电信等有关部门进行岗位锻炼、跟班培训。三是组建专家咨询组,为检察办案人员提供外脑力量。
推动电信网络犯罪治理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治理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推进。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着力推动对电信网络犯罪的系统治理,是积极落实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体现检察担当的应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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