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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虫专栏 《知产观察》半月刊【20212下】
来源:M6米乐最新下载地址    发布时间:2024-09-23 22:32:35

  「法虫·知产观察」,以《半月刊》的形式为您传递知识产权领域最新行业及法律资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工作提供行动指南。

  2018年,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拟定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2019年6月,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2019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国知战联办〔2019〕9号),明确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2020年9月,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发布《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第二批)》,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列入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

  按照部署要求,在前期北京、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甘肃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试点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严格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切实解决地理标志区域资源整合、加强跨地区协同保护、保证地理标志质量特色等明显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推动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水平质量的发展。

  截至2021年1月底,我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394个,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6116件,核准专用标志使用市场主体10015家,建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24个。遵循“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思路,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是推进我国地理标志统一认定保护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竞争力,支撑推进乡村振兴,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一是通过示范区建设,加强完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严格特色质量监管,夯实地理标志保护基础。紧紧抓住“保护”这个“牛鼻子”,加强地理标志区域资源整合和制度衔接,加大地理标志侵权查处力度,加强生产地、流通地和销售地的保护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地理标志标准化、检验测试和质量控制体系,为保护好示范区内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和提升产品竞争力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发挥示范优势,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通过对自然特征明显、人文特色鲜明、质量特性突出的地理标志加强保护,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传承历史背景和文化技艺,提高地理标志的社会认知度和品牌美誉度,为全方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发挥引领作用,全方面提高区域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的综合效益。通过示范区的建设,带动全链条上下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区域经济效益的提升;完善地理标志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区域社会效益的提升;严格执行地理标志标准,优化资源利用,助力区域生态效益的提升。

  《办法》明确了示范区的建设原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为对象,示范一个或多个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强化地理标志严保护导向,突出部门协同配合,成为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的典范;二是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创新,形成特色鲜明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成为地理标志高标准建设管理的典范;三是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实现地理标志综合效益最大化,成为地理标志高水平发展的典范。

  《办法》明确了示范区的申报条件。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应当具备“四项条件”。一是经过地理标志认定,示范区内经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在3年以上;二是具有产业优势,知名度高,产业规模较大,年销售额或出口额较高,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6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60%以上;三是规范诚信守法,3年内未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监管执法等有关部门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四是持续政策保障,示范区保护对象所属领域应为政府发展规划鼓励或重点支持范围,出台明确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机制、督促考核和激发鼓励措施等。

  《办法》明确了示范区的建设任务。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主要围绕“五项任务”。一是健全社会共治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加强区域资源整合和制度衔接。二是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检验测试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系列标准,提高检验测试能力,规范生产的全部过程。三是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公开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四是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宣贯和舆论引导,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活动。五是热情参加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国际合作,有组织地通过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拓展海外市场,推动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

  《办法》明确了示范区的建设管理要求。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按照建设管理阶段最重要的包含“六项要求”。一是申报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建设规划,每年集中组织一次示范区建设申报评定工作;二是自愿申报,以地理标志保护地域所在行政区划为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提交示范区筹建申请;三是推荐报送,省级知识产权局组织协调辖区内示范区建设申请,接收示范区建设申请并提出意见,合乎条件的推荐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四是公示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的示范区建设申请做综合评审,择优确定示范区建设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布筹建示范区名称和承担单位;五是筹建验收,筹建期间承担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并落实建设责任要求,省级知识产权局加强示范区建设的日常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检查抽查,统一组织筹建验收;六是动态管理,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定期报送工作动态,根据检查抽查和筹建验收等情况“有进有出”,建立示范区建设长效机制、限期整改和取消示范区资格。

  根据《办法》要求,示范区建设工作将抓紧开展,形成特色鲜明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构建社会共治、协调联动的地理标志保护格局,树立叫得响的国家地理标志品牌,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保护经验。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启动2021年度新一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工作,逐步加强已批准示范区建设的巡查管理,推进示范区筹建验收工作,确保各项要求部署落地。

  这份文件题为《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方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全文共5个部分,包括:总体要求、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快速推进农业现代化、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文件指出,加强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相关联的内容摘编如下:

  (八)打好种业翻身仗。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加快第三次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种质资源调查收集,加强国家作物、畜禽和海洋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库建设。对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加快实施农业生物育种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深入实施农作物和畜禽良种联合攻关。实施新一轮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和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尊重科学、严格监管,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加强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种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加快建设南繁硅谷,加强制种基地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研究重大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政策,促进育繁推一体化发展。

  (十二)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推广保护性耕作模式。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方面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和农膜、农药包装物回收行动,加强可降解农膜研发推广。在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建设一批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县。支持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发展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试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推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推进以长江为重点的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确保十年禁渔令有效落实,做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进荒漠化、石漠化、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地下水保护与超采治理。实施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强化河湖长制。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完善政策、有序推进。实行林长制。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全方面推进草原禁牧轮牧休牧,加强草原鼠害防治,稳步恢复草原生态环境。(综合新华社消息)

  记者日前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我国将继续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布局,年内再建设20家左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让知识产权保护更高效快捷。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年来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目前已在全国布局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60余家,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渠道。

  据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通过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协调联动方式,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切实解决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主要面向县域产业集聚区产品更新快、对外观设计维权需求强烈的领域,提供集外观设计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知识产权公益服务。(记者 张泉)

  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两周年工作情况,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周翔出席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新闻发布会。

  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已经成立两年了,今年是法庭试点的收官之年,请问您如何总体评价目前的试点成效,未来知识产权法庭的发展趋势会是什么?

  郃中林答:感谢您的提问。知识产权法庭自成立以来,通过两年的努力,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标准得到一定效果统一,审判质量效率大幅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司法保障逐渐增强,符合党中央决定设立法庭的预期。习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在总结十八大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举措时专门提到“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决定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充足表现了以习为核心的党中央的科学决策和战略眼光。

  从过去两年的试点情况看,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统一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构不仅确有必要,也十分重要。通过今天新闻发布会,我想大多数人应该有与我一样的感受,那就是改革的预期目标已经基本实现,改革试点的方向是正确的,也就是说,在国家层面统一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改革方向应予坚持。当然,通过试点,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最主要的问题是目前受理的二审案件约占最高人民法院全部二审案件的70%,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政策性法院”职能的发挥,目前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还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空间。下一步,我们将在全面总结三年试点工作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建议。

  2.2020年新冠疫情对审判工作带来非常大的冲击,在疫情期间知识产权法庭有多少个案件是通过线上审理的?知识产权法庭在打造“智慧法庭”方面还会有哪些具体举措?

  周翔答:感谢您的提问。信息化技术是提升司法审判质效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法庭自成立初始就格外的重视信息化建设工作。新冠疫情对审判工作带来非常大挑战,法庭在2020年先后采用了中国移动微法院、支云庭审系统、专到互庭审系统以保障在线诉讼活动,共组织在线余次,积极推广电子送达,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明显提升了诉讼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下一步,我们将以审判实务需求为驱动,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一步推进智能化建设,推动“智慧法庭”建设不断开花结果。

  第一,切实提升在线庭审的流畅度和便利性。逐步提升在线庭审音视频效果,提升庭审流畅度。逐步提升在线庭审语音转文字的准确率,提高自动生成的庭审笔录准确性。推动现场庭审、专网庭审、互联网庭审相融合,在疫情常态化背景下提升当事人参与庭审的便利性。

  第二,深入推动技术类知识产权裁判规则数据库建设及应用。“知己”裁判规则库于2020年4月正式上线,在全国法院专网开放,是我国首个专注于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的数据库,下设裁判规则、案例、法官会议、办案提示、法律和法规、知微云课堂六大模块,创新采用思维导图形式呈现案件裁判规则。我们将根据对审理案件的总结提炼一直更新补充裁判规则库的内容,并加大裁判规则库与办案系统的融合,实现裁判规则库的动态更新、智能搜索、自动推送,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标准统一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全面推广集约送达和区块链验证裁判文书。在法庭前期集约送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方面推进以电子送达为主的集约送达模式,通过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对电子送达的裁判文书实现在线验证。在疫情常态化和社会信息化背景下为诉讼当事人提供高效的在线.我们关注到,知识产权法庭在去年作出了最高法院首例惩罚性赔偿判决,切实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请问知识产权法庭在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下一步还将采取哪些措施?

  周翔答:感谢您的提问。加大判赔力度是知识产权严保护、强保护的直接体现。法庭通过在具体案件中明确裁判规则,降低维权难度,强化救济效果。

  第一,优化举证规则,让索赔更容易。一是权利人已尽其所能积极举证,能够合理推算出侵权获利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其索赔数额。被诉侵权人怠于举证或举证不充分的,承担对应的不利后果。二是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对应证据材料的情形,依法适用举证妨碍责任承担制度计算损害赔偿。三是明确证据保全的适用标准,通过及时恰当的保全措施,补强当事人举证能力,促进查明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

  第二,强化制度适用,让赔偿更到位。推动惩罚性赔偿尽快落地见效,在天赐公司案即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中,以侵权获利的5倍确定赔偿数额3000万元。依法适用法定赔偿、裁量性赔偿,基于案件事实,采用顶格赔偿、大额赔偿等支持权利人的主张,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今天上午刚刚宣判的侵害“香兰素”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第四,鼓励追溯源头,让维权更便捷。对具有商业维权性质的系列案件,确立差别化的侵权赔偿标准,依法由侵权产品生产商承担较重责任,适当减少小商贩赔偿数额,根据创新程度、侵权情节等合理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支持权利人从侵权产品的制造环节追溯侵权、一网打尽,构建更方便快捷高效的救济和维权路径。在杆溯源维权系列案中,充分的发挥统筹作用,积极引导专利权人从侵权产品的制造环节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推动溯源维权,从源头上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一案被告是重复侵权的制造商,判赔金额达100万元;另一案被告系销售商,为个体工商户,判赔金额突破法定赔偿最低额限制,为2000元。

  4.习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请问知识产权法庭在2021年度将采取哪些重点举措服务保障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郃中林答:感谢您的提问。知识产权法庭本身就是改革创新的产物,知识产权法官也富有创新精神,我们将从始至终坚持以创新的精神、创新的举措来服务和保障科学技术创新。2021年,我们将立足促进提升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不断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起的产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保驾护航。有关工作举措会有很多,这里我仅重点讲三点。

  一是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保护力度。我们将在妥善审理涉及各种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和垄断纠纷的基础上,重点审理好涉及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的新类型纠纷,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和新兴起的产业、重点领域、种源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界定行为界限,合理平衡各方利益,促进增强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我们将在年内发布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的司法解释。

  二是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工作力度。重点要用好用足法定的赔偿计算规则,深入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地见效。在今天公布的“卡波”技术秘密惩罚性赔偿案中,我们最大限度地考虑了主观恶意、举证妨碍、持续侵权等因素,在法定上限顶格5倍计算赔偿额高达3000余万元;在“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改判金额高达1.59亿元,系迄今为止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工作力度,高额判赔案件会慢慢的多。

  最新多个方面数据显示,“十三五”期间,中国专利转让、许可、质押等运营(以下统称专利运营)的总次数达到138.6万次,是“十二五”期间的2.5倍,年均增速达到23.7%,超过“十二五”平均增幅9个百分点;专利质押融资金额达到4705亿元,是“十二五”期间的3.1倍。2020年专利运营次数达到40.5万次,专利质押融资金额达到1558亿元,均是“十二五”末期的2.8倍。

  发明专利、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和跨省域专利运营数量大幅度的提高,质量效益大幅度提高。多个方面数据显示,“十三五”期间,中国发明专利运营次数占比稳步提升,共有78.5万次专利运营活动涉及发明专利,比“十二五”期间增加51.1万次,占全部专利运营活动的比重达到56.7%。特别是2020年,发明专利的运营活动占比达到59.9%,创历史上最新的记录,技术上的含金量更高的发明专利得到了更充分的市场化运营。同时,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专利运营更加活跃,“十三五”期间,共有30.5万次专利运营活动涉及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比“十二五”期间增加16.1万次。

  企业、高校院所、中西部地区专利运营数量迅速增加,重点主体和区域专利市场化运营能力快速提升。多个方面数据显示,“十三五”期间,高校院所转让、许可专利7.6万次,是“十二五”期间的2.5倍。2020年,企业作为专利受让人、被许可人以及质押出质人的比例达到93.3%,较“十二五”末提高2.1个百分点。“十三五”期间,中国中部和西部地区专利运营次数合计达到30万次,是“十二五”期间的3.2倍,年均增速达到33.6%,超过“十三五”期间全国平均增速近10个百分点。

  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达到37个,对全国专利运营工作发展的带动作用显著地增强。自2017年起,4批37个重点城市开展了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多个方面数据显示,启动建设以来,四批37个重点城市的创新主体共开展40.7万次专利运营活动,获得1680.9亿元专利质押融资。2020年,37个重点城市专利运营次数达到18.8万次,专利质押金额达到808.9亿元,分别占全国的46.4%和51.9%;专利运营次数同比增加39.5%,高于全国平均增速7.5个百分点;专利质押融资金额同比增加54.3%,高于全国平均增速13.3个百分点,有力发挥了引领带动作用。

  “鸿蒙协同云平台”以成熟先进的网络执法“云上稽查”平台为核心,以“五个对接”为抓手,将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个具体职能或资源进行串联,形成了涵盖违法目标监测、网页固证、移动端固证、在线证据提取、数据库前置分析、数据证据鉴定、在线侵权判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线拦截处置直至现场打击等一整套专业且高效的网络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机制。一是对接权益单位,实现维权诉求在线保全鉴权效果;二是对接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实现专家在线评判效果;三是对接主流网络数据传播公司,实现全网监测及特定传播渠道拦截效果;四是对接主流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侵权产品快速处置效果;五是对接计算机司法鉴定机构,实现线上快速司法鉴定效果;对接深圳知识产权庭等司法机构,实现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快速审判效果。

  近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中宣部电影局、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联合部署开展院线电影版权保护集中行动,将严厉打击春节档院线电影盗录传播等违法犯罪行为,规范电影市场版权秩序。2019年以来,各地查办了一批院线电影盗录传播典型案例,包括在影院盗录传播、通过运营网站(APP)传播、在点播影院播放等类型的刑事和行政处罚案件。

  1. 江苏扬州马某某等盗录传播院线月,根据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部署,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会同版权部门一举摧毁一个盗录传播院线电影犯罪团伙。经查,马某某等二人盗录传播盗版电影413部,违法来得到的分别为404.4万余元、55.6万元;文某某盗录传播电影124部,违法来得到的103.5万余元;鲁某销售盗版电影,违法来得到的536万余元。2020年9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马某予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50万元;判处马某松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万元;判处文某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判处鲁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50万元;追缴违法来得到的。仪征市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该案24名下线及代理作出判决。

  2. 宁夏平罗王某某等盗录传播院线月,根据移转线索,宁夏平罗县公安机关破获该案。经查,2019年1月至4月,王某某利用在电影城工作的便利条件,将影厅监控拍摄的电影《熊出没·原始时代》发送给刘某某,后又将影厅监控通过软件分享给刘某某,刘某某通过电脑软件观看并录制,再通过网盘出售给他人,二人分别获利1910元、1280元,涉及《惊奇队长》《阳台上》《比悲伤更悲伤的故事》《风中有朵雨做的云》《反贪风暴4》《雷霆沙赞》《复仇者联盟4:终局之战》等多部院线电影,在网络上实际点击数达到52.68万余次。2020年8月,平罗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千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千元;没收违法所得。

  3. 贵州惠水范某盗录传播院线月,根据移转线索,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两级公安部门会同黔南州版权局破获该案。经查,范某取得影院经营权后,购买设备翻拍放映的影片,并建立私人影咖业主微云共享群,向群成员提供盗录影片用于经营播放,通过收取群包月费用的方式获利8.17万元。2020年9月,惠水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范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9年2月,根据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部署,北京市公安部门会同版权部门破获该案。经查,2017年至2019年3月间,陈某某组织其他人设立范特西视频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收取会员费和销售捆绑广告的方式,传播《流浪地球》等多部影视作品,收费会员1413人。2020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3万元。

  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部署,上海市公安机关会同版权部门破获该案,抓获嫌疑犯12名。经查,2017年7月以来,陈某等人运营多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下载、传播包括《流浪地球》《疯狂外星人》等院线部,并通过添加广告获利,其中陈某获利约50万元,其他人获利1万余元至16万余元不等。2019年11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判处其他6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来得到的。

  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部署,河南公安机关调查发现王某某等通过盗取密钥、克隆GDC服务器,对多部院线电影进行翻拍、制作、加密成盗版高清片源,向全国各地点播影院销售牟利。截至案发,该团伙共制作盗版硬盘200余部,非法获利500余万元。2020年10月,方城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部署,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公安局破获该案。经查,2016年至2019年3月,吴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开设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最新的电影、电视剧、动漫、综艺等视频用于播放,包括多部尚在院线公映的电影,并通过投放广告牟利。2020年10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40万元。

  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部署,江西省南昌市公安机关破获该案。经查,黄某某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站向公众传播大量影视作品,包括尚在院线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万余元,追缴违法所得;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部署,广东省中山市公安部门对私人影院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周某在其经营的私人影院播放没有经过授权的影片营利。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某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大量影片,包括尚在院线公映的电影,建立影片库并向私人影院等客户销售传播。2020年7月—8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6万元。

  2019年9月,根据美国电影协会投诉,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稽查局调查发现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上传大量侵权影视作品至网络,包括尚在院线公映的电影,供用户观看、下载。2020年11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一年有期徒刑,罚没款共计59万元。

  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部署,福建省莆田市公安部门对该案做出详细的调查。经查,林某某自2017年8月以来经营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利用软件收集并上传近7万条网络影视作品链接至其设置的两个域名,包括《流浪地球》等院线电影,同时通过发放优惠券吸引顾客购物赚取佣金,违法来得到的约1.04万元。2019年12月,莆田市荔城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2. 陕西西安许某盗录传播院线月,根据移转线索,陕西省版权局、西安市文化市场执法支队对某影城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许某为给其运营的网站引流,在购票观影时使用电子设备对影片进行盗录,将影片进行编辑后上传到网络硬盘,再链接到其运营的网站上予以播放。2020年12月,西安市版权局对其作出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13. 陕西咸阳雷某盗录传播院线月,陕西省咸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某影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人正在八号厅盗录电影《明天你是否依然爱我》。经查,雷某对多部影片进行盗录,通过开设的个人店铺向公众出售,违法来得到的490.06元。2021年1月,咸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其作出没收盗录设备及违法来得到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14. 广东台山劳某某等盗录传播院线月,根据相关线索,广东省台山市东门派出所当场抓获《太阳升起的时刻》的劳某某。经查,劳某某伙同他人对院线电影、压缩、上传到云盘,发送给网络买家牟利,参与盗录处理21部影片。2020年11月,台山市文化广播旅游局对三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15. 江西兴国刘某等盗录传播院线月,根据移转线索,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文广新旅局对两家影院进行全方位检查,初步锁定盗录嫌疑人。经查,刘某和邓某先后盗录12部影片,上传到网盘后销售给他人牟利。2020年10月,兴国县文广新旅局对二人作出没收盗录设备、罚款1.597万元的行政处罚。(来源:国家版权局)

  判决被诉侵权人王龙集团公司等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这也是人民法院史上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机密案件。

  “香兰素”是全球普遍的使用的香料,本案原告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发出生产香兰素的新工艺,并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公司的相关香兰素生产技术和工艺曾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等奖项。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曾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于2010年被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评为“2009年度中国轻工业香料香精行业十强企业”第一名。在本案侵犯权利的行为发生前,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据全球香兰素市场约60%的份额。

  2010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前员工、被告傅祥根从被告王龙集团公司获得报酬后,将“香兰素”技术秘密披露给王龙集团公司监事、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王龙科技公司)董事长、本案被告之一王国军,并进入被告王龙科技公司的香兰素车间工作。2011年6月起,王龙科技公司开始生产香兰素,短时间之内即成为全世界第三大香兰素制造商。2015年,被告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简称喜孚狮王龙公司)成立,持续使用王龙科技公司作为股权出资的香兰素生产设备生产香兰素。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非法获取“香兰素”技术秘密后,从2011年6月开始生产香兰素并持续至今,其实际年生产香兰素至少在2000吨,占据全球10%的市场占有率。同时,上述被告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生产的香兰素产品营销售卖地域遍及全球主要市场,并对标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争夺客户和市场。由于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等系非法获取涉案技术秘密,没有实质性的研发成本投入,能以较低价格销售香兰素产品,对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原有国际和国内市场形成了较大冲击,导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全球香兰素市场占有率从60%滑落到50%。2018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王国军侵害其享有的“香兰素”技术秘密,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5.02亿元。一审法院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构成侵犯涉案部分技术秘密,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同时,一审法院在诉中裁定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不再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香兰素,但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实际并未停止其使用行为。

  除王国军外,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将其赔偿请求降至1.77亿元(含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王国军侵犯涉案全部技术秘密。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有关数据,考虑侵犯权利的行为情节严重、涉案技术秘密商业经济价值极大、王龙科技公司等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述各侵权人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含合理维权费用349万元)。同时,本案因权利人起诉所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仅计算至2017年底,而当时的法律并未规定惩罚性赔偿,故本案未能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指出,权利人对本案各被告2018年以后的持续侵犯权利的行为可以依法另行寻求救济。

  本案判决结果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恶意侵犯权利的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除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判决赔偿1.59亿元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判令以侵权为业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精准有效打击了企业负责人以企业为侵权工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让侵犯权利的行为主导者付出沉重代价。此外,因涉案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