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大家早上好!欢迎您浏览今天的中国政府网访谈节目。今天我们很高兴地为您邀请到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就“推进反垄断执法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有关话题与您展开网上交流。欢迎您,尚局长。
《反垄断法》大家比较生疏,《反垄断法》经过13年的立法进程,去年8月1日通过了,《反垄断法》针对管理的垄断行为涉及了三个内容:一个是企业之间联合搞协议,他们几个竞争者应该是竞争的关系,但他们坐在一起研究怎么提升产品价格、控制产品数量肯定是损害消费者的,这是《反垄断法》要管的垄断协议的这种现象;二是一些企业做得很大,因他们的势力很强,所以他们在市场中可能会滥用他们的支配地位。比如很典型的捆绑销售,你不买我的东西,没有别的地方去买,我提价了以后也要去买;三是企业并购,在《反垄断法》是叫经营者集中,每一个企业都是经营者,经营者集中会扩大市场能力,也就是市场垄断力,扩大以后就有点像刚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样,滥用的话可能会削弱市场、排除竞争、获取垄断的利润。在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就是这三种。还有我们《反垄断法》特殊的规定是禁止行政垄断,这是中国《反垄断法》的特色,我们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有行政垄断的现象存在,广大群众对此也深恶痛绝。
根据《反垄断法》成立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能是什么?为什么设立这样一个委员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能请大家看一下《反垄断法》的第九条,这里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它的功能就是组织、协调和指导,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反垄断的执法分别由工商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来执行的,为了协调执法,成立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不具体进行执法方面的操作。委员会的职能一共有五项:一是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二是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是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因为反垄断机构是三个,所以要有机构进行协调;四是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五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依据这一些规定国务院成立了反垄断委员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在也已经发布。
近期,社会上对《反垄断法》的执法分工问题较为关注。请问: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如何分工的?三家执法会不会导致执法冲突和缺位问题?
实际刚才我已经讲到了反垄断执法是由三家来执行,发展改革委是负责涉及价格的反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简单一句话就是涉及到价格垄断问题是由发改委管;工商总局是负责滥用市场地位以及禁止垄断协议的,是除了价格以外的东西。因为这两种垄断情况很大一部分是涉及价格的,还有别的,比如划分地域市场或者限制市场交易条件等等。商务部是负责经营者集中或者叫企业并购的。这三家的分工实际上在“国务院三定规定”中写得很清楚,不存在交叉的问题,但在实际执法中三家可能有一些共性或者需要协调、配合的问题。我想通过三家执法机构之间的磨合,也包括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应该不存在执法不便的问题。
作为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一,商务部反垄断局都有哪些职能?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资格和背景有哪些要求?
关于商务部反垄断局的职能,也请大家关心一下我们反垄断局,看看商务部的网站。商务部反垄断局只能是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包括企业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第二是指导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我们企业走出国的时候也遇到一些垄断的问题,但是这个在国外遇到的法律问题就不仅是包括垄断的问题了,目前也遇到了这类例子,这中间还包括中国维生素C的生产企业在国外遇到反垄断诉讼。另外,就是开展多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
反垄断局还处理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所实施的垄断行为。刚才讲到了三个部门的分工,商务部原则上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但是如果在对外贸易经营中出现了垄断行为,根据外贸法的规定,商务部也能够直接进行干预,当然在这个干预过程中和发改委、工商局也有一定的协调。
反垄断局具体负责商务部的反垄断工作,目前反垄断局设了六个处室,包括综合处、竞争政策处、两个调查处(一处、二处)、监察执法处、经济分析处,从这个能看出,经济分析在反垄断执法工作中所占分量会慢慢的大,因为做出决定之前要有很多经济分析的工作由经济学家进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处就是监察执法处,企业要自觉申报,应该申报没有申报的,经过别人的举报或者我们监察执法处的调查也有一定可能会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理。
我先说一下我们的情况,我们局的人员主要是来自于部里不同的司局,绝大部分都是学经济学或者法学的。具体讲,法学最好是竞争法学,现在有些学校设置了这方面的专业,大而统之,就是经济法或者国际经济法。还有很多学经济的,包括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最好是产业经济学。另外,也有一些别的方面的需求,因为现在还是在初创的过程中,根据国外的经验实际上以后会陆陆续续需要各个产业门类方面的专业人才。
欧盟和美国的机构设置通常按不同的行业部门来分,并且分得很清,比如钢铁部门、化工部门都必须有这样一些方面的专家,如果在这样一些方面缺少人才的话,我们会依靠社会的力量。另外,我们的人员大多数都有硕士或者以上的学位。
《反垄断法》规定执法机构可授权省级政府相应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法执法工作。请问:目前执法机构授权工作进展如何?
我们也在研究。《反垄断法》颁布后,我们注意到第十条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反垄断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但是总体讲《反垄断法》上规定的反垄断的执法,由于反垄断都是比较大的事务,大多数都是属于中央事权,但是《反垄断法》为什么这样规定呢?因为确实有些工作需要地方的配合,但是这一个地区不能下到太基层,所以要授权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一级,也就是说,通过授权把本应该属于中央的职权授权给省一级的政府代行,授权的方式可能也有多种,比如一次性授权,可能这一次就某一个案子,因为发生在某一个区域内就授权它做出详细的调查,调查的最终结果报上来;也可能是一个一般性的授权,比如关于行政垄断方面有些发生在县级或者市里,一般性的可能就授到省级以后在你的区域内假如慢慢的出现这种情况会有一个一般性的处理原则。
总体上讲《反垄断法》有可以授权的规定,据我们了解,目前正在研究如何对地方进行授权。
刚才讲到已经有法律规定可以授权了,现在各家在研究授权的具体方案。总体来讲,据我了解的情况就是三家执法机构会分别通过发一个文件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来告诉省级的相应机构,比如我们会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告诉他们给你的是一个什么样的授权,是一次性的还是一般性的,工商总局和发改委也会这么做,目前据我了解相关部门还没有下发这样的文件,过一段时间以后就会清楚了。
各位网友可能注意到,今年8月1日《反垄断法》刚刚实施,网上就出现了这样的说法,就是《反垄断法》颁布后若干配套法规还没有颁布,会不会影响相关的执法,这里需要澄清一下,反垄断法经过这么多年的研究,实际上已经达到了可操作的程度,并不需要那么多的配套法规,只有经营者集中在立法上没有规定申报门槛,就是什么样的经营者集中,达到什么标准的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并不是所有的都要申报。《反垄断法》开始实施时,国务院就颁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这个规定颁布后,等于《反垄断法》的执法就没有障碍了,但是也并不等于以后不再搞一些配套的规定。据我了解,三个执法机构都在根据自己的执法经验,针对碰到的问题正在研究相应的配套规章或者办法,包括一些内部的工作流程,也包括指导企业如何去做的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也可能会根据三家机构工作的需要制定一些指南。这方面也请广大网友相信我们,我们会根据实践工作的需要陆续颁布一些法律文件,在今年年底前可能有些规定就会陆续推出。
刚才尚局长谈到了行政垄断的问题,也谈到了几点为什么要有行政垄断的相关法律,那请尚局长再给我们详细解答一下为什么要在《反垄断法》中专门规定行政垄断问题?如何保证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得到有效制止?
关于行政垄断,也是在《反垄断法》13年立法过程中倍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我们处在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行政垄断逐步削减,政府管制逐步放松。但是,不可避免地还有一些行政垄断的痕迹或者现象,这些问题也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关注,行政垄断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在《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大家希望对行政垄断行为也予以规范。
对这个事情,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针对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问题,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破除行政壁垒和行业壁垒,打破地区封锁。这20多年来,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大家过去见到的现象已经逐步减少了。需要澄清一点,有些垄断不是行政垄断而是自然垄断。
在《反垄断法》起草过程中,各界对《反垄断法》的有效遏制滥用行政权利的行为有较高的期望,希望通过《反垄断法》对具有公共职权管理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的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解决当前的行政垄断问题。为了表明国家对行政垄断的立场,在《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此作出了专章的规定。《反垄断法》对此规定得这么详细也可以说超乎一些人的意料,我们不但要正视这个问题,也要解决这个问题,为了保证《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方面的规定得到落实,《反垄断法》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垄断的执法机关也可以向相应的部门提出关于这方面的处理建议,这在其他的经济立法中很少有关于行政事务方面处理的法律规定。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冲突?反垄断是否会对知识产权的行使构成限制?
实际上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我们经过多年宣传,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深入人心,知识产权从某种角度讲是一种独占权,无论是专利还是商标,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权都是一种独占。而《反垄断法》实际上是反对垄断和独占,从这个角度讲似乎是有冲突,而实际上是没有冲突的,这两者是殊途同归,解决的都是市场既保护知识产权又鼓励市场正常竞争。
大家会注意到《反垄断法》提到知识产权的问题由知识产权的法律去管,《反垄断法》是管滥用知识产权。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我们认为知识产权和任何民事权利一样都有使用范围的问题,如果超过这个范围就出现滥用了,包括有些会提到的知识产权滥用,有些东西包括欧盟以及我们都会陆续制定一些规定,《反垄断法》管的是滥用的问题,其实知识产权法也反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而《反垄断法》绝对不会干预知识产权权利的正常行使,所以也请网友尽管放心。
现在国家鼓励企业提高竞争力,做大做强,其中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支持企业重组整合。请问:反垄断与企业做大、做强之间是怎样的关系?是否会影响企业做大、做强?
这就需要特别说一下,《反垄断法》颁布的时候有很多人有这方面的想法,什么叫垄断呢?垄断就是大,反垄断就是反大,由此就推断《反垄断法》就是反对企业做大做强。这种看法说轻了是偏见,说重了是一种错误观点。实际上《反垄断法》不但不影响企业做大做强,而且还会通过企业的合法竞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第一《反垄断法》不反对也不禁止企业合法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而是反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行为,有了市场支配地位,你又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影响竞争,反对这种行为而不反对市场结构本身,你有市场支配地位甚至一家独大,《反垄断法》是不干预的。二是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为什么进行企业并购呢?企业并购之后肯定会做大,在这方面《反垄断法》也有很多规定,因为在这里《反垄断法》提到要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同时《反垄断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虽然《反垄断法》大家认识不太深刻,但是《反垄断法》允许你依法扩大规模。
三是《反垄断法》允许企业之间达成协议。《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者为提高竞争效率而达成的某些协议原则上不进行干预,《反垄断法》同时还规定很多情况下是可以获得豁免的,同时也鼓励了中小企业可以做大做强。四是《反垄断法》通过禁止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样就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全国开放有序统一竞争的市场体系,在这个体系下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做大做强。
我刚才介绍到通过鼓励企业依法集中,通过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对企业垄断协议的规制,另外还有很多的豁免条件,同时禁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因此企业在依法的范围内在市场上肯定会做大做强。
请问:《反垄断法》对外贸领域中的垄断行为做了怎样的规定?政府将采取怎样的措施防止外贸领域中的垄断行为?
外贸中的垄断行为说起来就比较多了,包括刚才所说的垄断协议问题,也包括外贸领域中有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或者说外贸领域中的经营者集中问题。而实际上在《反垄断法》中,网民关注的可能是另外一个问题,因为在《反垄断法》上有一条规定,在第二章垄断协议中第15条规定,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合作中的正当利益,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这种情形,可以不适用于垄断协议,垄断协议原则上是反对的,但是如果是为了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政府不去管,也就是鼓励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加强合作,中国的《反垄断法》是不去管的。
但是这里需要提醒网民注意的是,因为我们豁免了你在中国的行为,也就是几个人坐在一起商量出口价格的时候,中国的对外贸易法对你并不进行干预,这种情况过去也存在,但是出口国家的《反垄断法》给你豁免了,进口国家不会给你豁免。刚才讲到有几家中国维生素C企业在美国被控告实施垄断协议,这个后果是很严重的,有可能面临数额非常巨大的罚款,虽然中国的《反垄断法》不会追究,但是美国的《反垄断法》不会放过他,所以企业对这方面要加强认识,不要认为中国的《反垄断法》对他豁免了,他就可以不顾及进口国的法律。
这个问题问得很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除了基本法以外,只有基本法附件明确规定的全国性法律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这是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很显然根据这个规定《反垄断法》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
《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对于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施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依法保护其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请问:这是不是意味着国有企业享有特殊或优惠待遇?
这个问题问的人很多,不仅包括网友和中国的企业,也包括一些外国的企业也经常会来问,这里也需要澄清一下。《反垄断法》第12条对经营者有一个定义,什么叫经营者,大家也可以看到,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者当中本身并没有特指是中国的经营者还是外国的经营者,所以所有的经营者从事了《反垄断法》所规制的这些垄断行为,都要受到《反垄断法》的管辖,这是一视同仁的。
当然,我们也会注意到刚才所讲到的《反垄断法》第七条对于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依法保护其经营活动,这也像我刚才所说的,是《反垄断法》的宣誓行为,国家依法保护你的合法经营,从这个角度讲,国家保护任何经营者的依法经营权利。但是这里面同时表明了国家对于国有企业做大做强的期望和保护。不能在这里延伸出国有企业享受到《反垄断法》的特殊优惠或者例外待遇,因为《反垄断法》同时要求这些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专营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利用控制地位或者专营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法律也会规制。
这就表明了国有企业也应该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不得滥用其既有的市场地位限制或者排除竞争。任何企业一视同仁。
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目前的国际金融危机,对于企业并购有何影响?给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和国际合作带来什么样的挑战?
目前经济危机已经是一个很热门的话题了,大家都在讨论,我们在反垄断审查的过程中也感觉到一些变化。比如说,由于经济危机,企业特别是金融企业受到很大的影响和冲击,很多企业在并购的时候贷不到款,融不到资。最近发生的很多事情就是原来打算并购的结果撤下来了,并购的数量明显减少。
但另一方面,我们说经济危机实际上也是企业兼并的时机,无论是对于国内企业走出海外,还是中国企业之间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增强竞争力,这也是一个时机。另一方面,在某些行业或者某些方面,面对金融危机,并购不但没有减少,并且并购行为还有所加剧。这两方面的特征同时具备。
我们会对经济危机情况下如何有效执法的问题进行研究,但是,总体上讲,我们还是按照《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内容,无论是在经济危机的情况下还是出现其他市场波动的情况下,不会改变《反垄断法》的总的执法目标,也就是说,无论任何情况下的并购不得影响市场竞争。但是,总的来讲,市场格局会发生一定的变化,总体讲我们审查并购的时候还是看你的并购是否对市场竞争进行了限制或排除。在经济危机情况下所产生的并购,我们审查时并不会特别从严或从宽。
我们企业发展很好,有进一步并购的打算,但是没有达到企业并购集中申报的标准,是不是就不用向商务部申报了?
这个问题很复杂,简单的原则是这样的,大家看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这里规定了两条:一是第3条,当并购参与双方在全球营业额累计达到100亿,或者在中国营业额累计达到20亿,同时并购参与双方的经营者各自在中国营业额达到4亿,就必须申报。二是第4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刚才所说的标准的,但是按照规定程序搜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竞争效果的,反垄断局也可以要求其申报。
也就是说原则上有一个门槛,达到这个门槛必须申报,不申报就要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还有一个就是你达不到这个门槛,但是你的集中在市场上影响竞争了,也要申报。比如有的企业规模很小,但是这个企业在市场中是老大或老二,他俩一合并肯定会排斥其他竞争者,对于这种集中我们鼓励申报,申报以后,得到批准了就可以放心地进行兼并重组。如果你没有申报的话,反垄断局有可能自行搜集证据,如果证据表明影响竞争了,那么这种集中就有可能面临法律方面的风险。所以企业自己对这方面要进行正确的判断,原则上达到门槛就要进行申报,但是特定情况下,即便低于门槛的企业如果在市场中影响比较大我们也鼓励来申报。
这个说起来就比较多了,因为前几年就已经开始了反垄断审查,但是审查的主要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到现在累计已经有600多件了。《反垄断法》是今年8月1日开始生效的,8月1日以后并购申报的门槛提高了,申报数量有所减少。《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到现在为止,我们一共收到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案件共有十六、七件,其中有十五件已经立案,现在做出决定的一共是八件。
很多网友非常关注的是想请尚局长给我们介绍一下“两拓合并”和“可乐并购汇源”案的进展情况?
大家确实很关注,我们也可以理解,但是反垄断审查有它的特点,因为它和其它的行政许可或者审批并不完全一样。对此,我们也和国际同行有过一些交流,在整个审查过程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审查机关所面对的是申报人,因为两个企业要合并,申报人到审查机关请求批准,审查机关立案的决定和同意的决定原则上只是通报给申报人,告诉你“可以”或者“不可以”,一般情况下不向社会公众进行通报。只有一种情况下进行通报,那就是申报了最后没有批准,或者我批了但是附加了限制性的条件。在这种特定情况下,不但要通知申报者还要向社会进行公告。
前几天有一个关于啤酒方面的并购案件,就属于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情况,商务部不仅通知了申报人,而且还发布了公告。你讲到的两拓案我也可以简单地向大家介绍一下情况。两拓案申报得比较早,在2008年6月份就和我们进行了接触,提出了申报申请,并提交了初步的申报材料。
根据《反垄断法》,什么时候开始启动审查程序,这是我要补充一点,审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各自有不同的时限,什么时候开始第一阶段的时限呢?简单说,就是提交的申报材料要完全合格,达到了《反垄断法》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的标准。收到申报材料后,反垄断局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补充材料的要求,只有达到了反垄断法规定的条件,审查时限就开始起算,进入倒计时了。
实际上,就两拓并购案而言,我们收到申报材料后,要求申报方补充材料,材料补齐后,反垄断局于11月25日那天正式立案。但是非常巧的是,我们作出立案决定的当天晚上,收购方必和必拓就在其网站上发表了声明,宣布放弃并购,理由是:在全球经济持续恶化情况下,收购力拓已经不符合股东的利益。也就是说,在25日立案的那一天,必和必拓宣布放弃收购。
关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网上在不断披露一些信息,八、九月份就有人说商务部开始立案了或者没开始立案。在这里我可以告诉网民一些消息,实际上这个案子在今年九月份的时候可口可乐向商务部就提交了申报材料,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局审查后认为申报材料不合格。在九月份、十月份可口可乐先后提交了补充材料,最后一次补充材料是在11月19日,此后我们就没有要求它进一步提交补充材料。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我们认为它最后一次补充材料后,整套申报材料已达到了《反垄断法》规定的标准,对此我们也通知了申报人。
刚才这个问题我已经谈到了,在《反垄断法》生效前已经开始了企业并购的审查,那时候的审查是根据六部委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也就是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并没有包括所有的并购。另外,在那个规定里也设置了一个门槛,比现在《反垄断法》的门槛要低,显然门槛的高低和进入的客人是不一样的,门槛高了以后显然个矮的人进不来了,所以现在《反垄断法》所谓的步伐放缓,就是因为现在门槛更高了。比较而言,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门槛在全球范围内也是属于相当高的,所以按照原来规定需要审查的,现在根据《反垄断法》不需要审查了。所以是说案件数现在减少了。
当然,这是肯定的,因为《反垄断法》也做出了规定,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我们会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搜集信息,补充证据,除了当事人提交的资料以外会召开一些情况说明会、通过电话进行沟通或通过一些研讨会、专家论证会,同时也会开听证会,听证会是《反垄断法》搜集证据、核实信息非常重要的形式。
这样的一个问题就比较大了,刚才也讲到《反垄断法》实际上主要是规制三种垄断行为,对任何公司都一视同仁,如果涉及到外资公司的垄断协议问题(外资公司之间达成垄断协议来限制竞争),或者是外资公司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他们的块头很大,利用市场地位影响竞争,也有相应的执法机构处理,你可以到执法机构去投诉,他们和其他企业一样受《反垄断法》的管制。
具体程序和步骤《反垄断法》讲得很清楚。程序上简而言之我们有三个阶段的审查:一是30天,递交的申请材料如果合格了,这时候就开始第一个阶段的审查,也叫初步审查,绝大多数案件在第一个阶段30天的初步审查中就了断了,从过去的经验一直到《反垄断法》的实施经验来看,80%或者更高数量的案件在第一阶段就完成了,有些申报的案件因为数额比较大,可能影响到竞争,这时候会在30天内的任何一天通知他你可能要进入下一阶段的审查,也就是第二阶段的审查,第二阶段的审查期限是90天,这样一共就120天,如果这90天还不能完成,还有可能需要进入第三阶段。绝大多数现在是在第一阶段完成的,极少部分是在第二阶段完成的,非常个别的案件可能需要在第三阶段完成。
另外为了尽早完成审查工作,要在事先就进行咨询,给企业提供一些帮助,减少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其实还有相当大量的案子需要事先咨询,你对反垄断案有任何不明之处都可以和反垄断局通过事先的沟通来推动这样的一个问题,这样就会大大加快之后的审查。其实对审查机关而言也是相当严格的,因为再复杂的案子也要压缩在180天完成的。
我国有很多行业都属于行政垄断,比如电信系统、通信等等,对于这些行业是否也可以按照《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刚才讲了《反垄断法》规定了3+1的行为,这是的“1”指的就是行政垄断,我想请这位网友自己衡量一下是属于哪种情况,因为并不都是行政垄断,有一些是属于自然垄断,比如在公司发展过程中需要凭借特定的设施使别人很难进入某个基础网络当中,有的人把这种自然垄断的情况和行政垄断的情况往往混为一谈,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所以我建议这位网友对这些情况也可以跟咱们进行咨询和沟通,通过其他场合或者其他人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这就属于一开始所讲到的知识产权滥用的范畴,这位网友如果方便的话我也建议在访谈后可以和我们取得联系,因为这里面涉及到很多的行为,在这里面很难通过这一个访谈来表述出来的,技术标准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无论是哪一国的反垄断机构对这一方面也已经引起了重视,我们也在重视,但是基本上讲的还是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如果这位网友方便的话我建议他和工商总局和发改委联系。
《反垄断法》规定了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这是否会对中国外资政策动向产生一定的影响?
实际上这条规定对中国的外资政策没有产生任何影响,因为国家安全审查在全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都在进行,也不是我们首创。另外《反垄断法》只是交代了《反垄断法》和国家安全审查的关系,就是在审查反垄断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国家安全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去办理,这是一个衔接的条款。国家安全审查是国际上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这也是一个正常的审查行为,不能说因此就影响了中国的外资政策。
这个题目太大了,一个是完善我们的机构、加强我们的协调,不断推进相关配套规定的出台,增强全民的竞争意识或者反垄断的意识。在反垄断执法的过程中我们也碰到一个问题,就是很多人对《反垄断法》了解不够,实际上他所提出的问题并不是《反垄断法》所要管的,有些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要管的,比如在超市中遇到一些问题并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范畴,而应当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应该说,在我们的祖国缺乏反垄断意识,而不像国外,上至总裁、CEO下至新入门的员工都要有一个《反垄断法》的手册,你在任何场合都不能和竞争对手之间谈论价格,一屋子人都在谈价格你听到以后要马上跑出去。所以我们也要加强反垄断法的意识。
刚才也讲到希望我们大家持续关注《反垄断法》的进展以及配套规定,了解《反垄断法》的内容。其二,每位市民、每位公民都有依法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权利,所以他们掌握了《反垄断法》的内容之后,今后在碰到了《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现象或垄断行为的话,他们能够到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但是这里也要提示警醒我们一点,要正确区分《反垄断法》和其他法律之间所管辖的对象是不一样的,不要把所有的东西都放到《反垄断法》的框子里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