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罗 宁 ,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办公室副主任,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侦查学;首载于《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
摘要杀人碎尸案件是命案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因该案件中被害人身份不清、第一现场不明,大幅度提升了案件侦查的难度。在此类案件中,杀人又碎尸这一行为往往是因为嫌疑犯想隐藏犯罪行为、逃避侦查,或者是宣泄自己内心的愤怒,或者通过碎尸来满足某种变态的欲望。在侦查实践中,可以将传统的侦查方法与信息化的侦查手段结合起来。特别是利用DNA技术、Y-STR DNA数据库进行比对,在查明死者身份、甚至是发现嫌疑犯时显得很重要。从而进一步完善证据,认定犯罪。
杀人碎尸案件,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后,采用暴力手段将完整尸体实施分解的杀人案件。这类案件实施碎尸的地点隐蔽、抛尸现场多、活动范围大,又加上第一现场不明、尸体损坏严重大大增加了案件侦查的难度。杀人碎尸案件虽然并不多发,但一旦发生,其社会危害性特别大。此类案件,处理不当,很容易引起当地民众的恐慌,甚至会严重影响民众的安全感,对社会秩序产生极大的冲击。特别是在努力提高人民幸福感的今天,能够及时侦破杀人碎尸案件显得特别的重要。因此,加大对杀人碎尸案件的调查研究,寻找更合理、更实用的侦查对策显得十分必要。
侦查实践中发现,杀人碎尸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数是有过劣迹行为的人员。犯罪嫌疑人心狠手辣,手段极其凶残是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之一。在碎尸案件当中,会发现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将被害人杀害之后,砍下被害人人头,切割被害人头颅及其四肢,还有的犯罪嫌疑人直接把尸体分解成几十块、几百块,甚至是几千块。还有些碎尸案件,犯罪嫌疑人会将被害人剁成肉泥并将骨头磨成粉末。更有甚者,犯罪嫌疑人将分解的尸块水烧、火煮,有的竟然会自己食用或者拿来喂狗等,犯罪手段极其残忍{1}。
杀人碎尸案件中的第一杀人现场往往会遗留更多的痕迹、物证,遗留有更多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信息。但,在侦查实践中,展现在侦查人员面前的往往是抛尸现场,而不是杀人第一现场。犯罪嫌疑人大多会选择与外界隔绝的隐蔽特殊空间来进行碎尸,这就致使杀人第一现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如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选择单身宿舍、单元套房、独门独院等,犯罪嫌疑人抛尸时,常常精心策划,有的抛于城郊河流,或者运往外地,有的埋于垃圾堆,田野或者山林{2}。
杀人碎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与被受害人熟悉,也就是在侦查实践当中经常提到的“关系作案”。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会在杀人之后选择碎尸这一暴力行为,往往就是为了刻意切割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某种必然联系。这种必然联系,其实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只有彻底切割了这层必然联系,犯罪嫌疑人才有可能逃避侦查。所以在碎尸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愿意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分割、破坏尸体,达到毁尸灭迹的最终目的。并且,在此类案件中,被害人为女性的占多数{3}。某市2013〜2017年发生的23例杀人碎尸案件中,被害人为男性的8例,约占35%,被害人为女性的15例,约占65%,女性比例明显高于男性。且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大多较为熟识,其中夫妻关系最多,占28%;情人关系占23%;亲人、朋友、生意伙伴、不曾谋面的均占12%{4}。
杀人之后,又对尸体进行肢解,往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行为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的。杀人碎尸这一过程中,往往是犯罪嫌疑人行为动作最多的一个犯罪过程。杀人碎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尽管想方设法毁灭各种痕迹、物证,但也绝对违背不了“触物留痕”这一必然规律。杀人碎尸第一现场即使清理得再干净,也总会留下与案件有关的蛛丝马迹。往往是犯罪行为越多,遗留下来的痕迹物证也就越多。有些杀人碎尸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误以为已经把被害人杀死而急于肢解尸体,则分割的时候会有喷溅的血迹出现。
剖析杀人碎尸案件的成因,其实就是剖析犯罪嫌疑人实施杀人行为之后再进行碎尸这一行为的原因所在。有的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是对被害人一直怀恨在心,不实施碎尸这一行为不足以平自己内心的愤怒;有的是出于好奇、仿效的心理,对媒体或网络中某些情节进行效仿;有的属于精神病人实施的杀人碎尸行为等。总的来讲,杀人碎尸案件的成因无非就是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通过碎尸行为,隐藏犯罪行为、逃避侦查;二是通过碎尸行为,来宣泄自己内心的愤怒;三是通过碎尸行为,来满足某种变态的欲望;
侦查实践中,大多数碎尸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为了逃避侦查才进行的肢解、破坏尸体。杀人又碎尸,犯罪嫌疑人真正目的是为了销毁其犯罪证据,掩盖其犯罪事实。在杀人案件现场勘查中,尸体是各种信息的一个重要载体。侦查人员总是会通过尸体的检验,来获取更多的侦查线索。这一侦查现状,在信息化的今天,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已不算陌生。所以,反侦查行为就会产生。犯罪嫌疑人就会思考这样一些问题,杀人之后怎么样才能切割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杀人后怎么样才能转移侦查视线。有的犯罪嫌疑人会将尸体分割后投入江河湖海;有的犯罪嫌疑人会将被害人尸体深埋于地下;还有的犯罪嫌疑人将尸体分割成极小的尸块或者将骨头磨碎成粉,而后冲入下水道;有的或以化学试剂销毁,或以汽油焚毁{5}。犯罪嫌疑人通过以上种种方式对尸体进行破坏,以达到转移侦查视线、逃避侦查的真正目的。
有些杀人碎尸行为,是犯罪嫌疑人为了发泄自己内心愤怒的才实施的碎尸行为。有些内心愤怒极强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不会在杀人后轻易停止动作,而是选择继续抬起作案工具,恨不得将尸体千刀万剐,这往往就是明显的发泄内心愤怒的举动。这便是最常见的发泄内心的愤怒一种行为。某市的一名女工,把其奸夫的女儿打死之后又将肉剁成四百三十多块,骨头磨成了粉末以发泄内心的愤怒。
犯罪嫌疑人通过碎尸行为来满足某种变态欲望的案件,在侦查实践中也是极为常见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出于猎奇、仿效的心理,对电影、录像中杀人碎尸的内容进行效仿,以寻求某种特殊刺激、某种特殊的快感{6}。其实,这种特殊的刺激和快感,才是犯罪嫌疑人真正追求的目的。也就是,通过碎尸行为来满足某种变态的欲望。
比如河南平舆黄勇系列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黄勇就是因为幼年时偶然看到一部凶杀片《自由人》,便对杀手这一虚拟角色十分崇拜,并很想体验这种特殊感觉。三年中,犯罪嫌疑人黄勇先后从网吧、录像厅、游戏厅等场所,以帮助提高学习成绩、资助被害人上学和介绍工作为名将被害人骗到自己家中。以被害人要想实现自己的愿望,必须经过“智能木马”测试为由将其绑在木马上,然后用布条勒死。黄勇总计杀死17名无辜的被害者,并对后几名被害人进行碎尸。据黄勇交代,自己之所以杀害那么多无辜,就是因为想获得杀人碎尸之后的那种成就感、喜悦感、刺激感。
杀人碎尸案件的侦查工作,往往是从发现的一两块零碎尸块开始。有的把被害人的面部和指纹毁坏了;有的被害人没有头颅;有的只有被害人某一部位。此类案件尸源确定相当难、侦查难度相当大。侦查实践中,侦破此类案件,往往是“由尸块找尸体”“由尸体找尸源”“由尸源找因果关系”“由因果关系找犯罪嫌疑人”这一侦查思路。
1.认真勘查现场,并找全尸块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的当务之急就是勘查现场。认真勘查现场,以便发现痕迹、物证,发现与案件有关的信息、线索。现场勘查,主要包括调查访问、常见痕迹物证的发现与提取、电子信息的发现与提取、尸块勘验、包裹物勘验、现场环境勘验等,以便为下一步查明死者身份打下良好的基础。
另一方面要迅速地组织群众、发动群众,力争尽快找全尸块{7}。只有找到尽可能多的尸块,才可能发现尽可能多的案件信息。侦查人员要认真组织各级民警、治安积极分子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以发现尸块的第一现场为中心逐步向外扩展去寻找尸块。比如桥下、河沟、垃圾回收站等地这些相对隐蔽的地方,尽全力寻找被害人的其他尸块{8}。
2.拼接尸块,辨明死者特征通过辨明死者特征来查清死者身份,是侦查实践中常用的侦查手段之一。将所有已发现的尸块按照人体解剖的生理部位进行拼接;检验和研究已拼接的尸块,以辨明死者的特征。这也是查清死者身份最有效、最便捷的办法之一。死者的特征大致分为:死者衣着特征、死者自身特征、死者饰品特征。这些特征的确定,都将为下一步的侦查工作的推动提供可靠的依据。比如死者的衣服颜色、款式、品牌;比如死者身上的疤痕、死者身上的妊娠纹、死者身上的纹身;比如死者身上所佩戴的饰品等。
3.查清尸源,认定死者要破无头案、查找尸源是关键。继勘查现场、找全尸块之后,尽快地查明死者的身份便成为主要工作任务。查明死者身份的主要依据是:经过尸体勘验所得出的身高、性别,年龄、体态等;检验尸块中发现的被害人身上所特有的一些特征;尸块上面的附着物;包裹尸块的包裹物;现场中遗留的其他方面的痕迹和物证等。特别是尸块上面的附着物以及包裹尸块的包裹物。这些东西,往往都来源于第一现场,与第一杀人现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对于我们查找死者身份发现犯罪嫌疑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常用的办法是:
(1)查各类数据库。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各种数据库层出不穷。通过数据库来查明死者身份,是当前最为高效便捷的一种侦查手段。可以查找死者身份的数据库有:指纹库、无名尸数据库、DNA数据库、失踪人员数据库、被拐卖妇女儿童数据库、现场勘查数据库等。通过以上常用数据库的查询,是可以查清死者身份的。
(2)利用现代媒体技术。当前社会,信息化的技术手段已经充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形成了人人都离不开现代媒体技术的现状。侦查人员可以借助这一有利的大环境,来查清死者身份。现代媒体技术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侦查人员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适当地公布案情,在更大的范围内让群众提供线索。当前“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甚是流行,侦查人员也可以通过此渠道查找与死者身份相关的线)发布协查通报。
侦查人员在查找尸源的工作中,可以与友邻的公安机关互通消息、互通有无。碎尸案件在案发地属于无名尸案件,但是在被害人的居住地、生活地则成了失踪人员。尽可能发现其他辖区内有无人员失踪情况。(4)走访群众、组织辨认。
侦查人员可以借助尸块特征、死者衣着特征、死者随身携带物品特征,走访群众、组织辨认。发动群众力量,更大范围内提供线索。在交通不便、相对偏远地区,侦查人员可以组织群众辨认尸体、衣物、饰品的照片。(5)Y-STR DNA数据库。
随着Y-STR数据库的发展,各地公安机关利用Y—STR DNA破获了一大批案件。特别是碎尸案件侦查中通过Y-STR查清死者身份,逐渐成了查清尸源的又一有力措施。在杀人碎尸案件中,如果被害人为男性,就能直接在Y-STR数据库中进行比对,锁定重点家系,进一步缩小侦查范围,迅速查明尸源。如果死者是女性的话,可以找现场的男性生物检材,运用上述侦查方法查有关系的男性。通过进一步辨认,查清死者身份。(二)信息化侦查手段与传统侦查方法相结合,查找犯罪嫌疑人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化资源越来越丰富,能够供我们公安机关使用的信息化手段越来越多。信息化侦查手段,就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平台开展侦查所涉及的各种工作的一种侦查手段。(1)利用公安网信息平台,查找犯罪嫌疑人。
当前,全国公安网内网信息系统存储了大量的公安基础数据,已经能够满足信息化侦查的需求。随着我国公安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展开,各种信息数据在不断增长。在碎尸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利用好这一平台,查找犯罪嫌疑人。比如:各类数据库的查询、各种警种平台的运用、各种信息的研判、各种轨迹的确定。(2)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查找犯罪嫌疑人。
现代的时代,可以称之为一个互联时代。当今社会,人们的吃、穿、住、行都离不开互联网,这些行为都会遗留下来各种电子痕迹。犯罪嫌疑人也是自然人,也规避不了互联网时代电子信息的遗留。比如乘车买票对身份证号码的记录、医院就医对个人信息的登记、网吧上网对身份的记录、各种卡证办理对人员的甄别等等。当然,现代人特别是中青年群体(杀人碎尸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群体),往往都离不开微信、微博、QQ、邮箱以及各种网购。侦查人员可以借助这一平台,查找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信息。(3)利用视频信息平台,查找犯罪嫌疑人
。“天网工程”,在公共聚集的复杂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利用GIS地图、图像采集、传输等技术对固定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和信息记录以及精确定位。运用行人跟踪、行人检测识别等技术,涉及人工智能、人体行为分析、智能交通等领域。当前,我国的“天网工程”可以实现每秒比对30亿人次。随着社会的发展,几乎社会的各个角落均已被视频探头所覆盖,视频信息资源已相当丰富。杀人碎尸案件,绝大多数都伴随有抛尸行为。侦查人员可以利用视频信息平台,查找犯罪嫌疑人。(4)利用通讯信息平台,查找犯罪嫌疑人。
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与他人进行联络时,就会在移动通讯网络中留下特定的电子信息。在使用各个运营商提供的通讯服务时,基于设备维护、运营商计费和各项管理的需要,便会在整个过程中记录下大量的信息数据。这些信息数据,便是我们常说的通讯信息资源。生活当中,这些信息数据会遗留在各基站数据库里,当然也会遗留在通讯设备终端里。在杀人碎尸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基站信息数据、LAC信息数据查找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各种信息。比如:如若犯罪嫌疑人在抛尸的过程中携带了手机,那么就很有可能在抛尸地点及其周围的基站留下自己的通讯信息。侦查人员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对多个抛尸地点的基站信息进行查询,也可以进行手机信息模糊碰撞,锁定犯罪嫌疑人。当然,侦查人员也可以通过被害人通话记录、被害人的话单、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进行综合分析,查找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信息,尽快锁定犯罪嫌疑人。(5)利用 Y-STR DNA数据库平台,查找犯罪嫌疑人
。根据“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犯罪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物质交换的过程,从理论上讲,只要犯罪行为人有过犯罪活动就必然会留下痕迹物证。在碎尸案件现场物证中寻找犯罪行为人的生物检材,通过Y-STR基因图谱锁定重点家系,结合脸谱刻画和时空排查,直接发现犯罪行为人,依靠常染DNA认定犯罪行为人。2.利用传统的侦查方法查找犯罪嫌疑人
侦查实践中,通过信息化的侦查手段查找犯罪嫌疑人不能即刻见效的话,往往是传统的侦查方法与信息化侦查手段同时并用。传统的侦查手段多种多样,其主要侦查思路是:先划定侦查范围,再确定侦查方向,最后选择侦查途径。(1)侦查范围的确定。
侦查范围,指的就是去哪里找人的问题;侦查范围的准确划定,是顺利排查出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依据。侦查范围的划定,需要现场勘查所得来的各种痕迹、物证的支撑。(2)侦查方向的确定。
侦查方向,指的就是在一定区域内寻找什么类型的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的刻画。比如:性别、身高、年龄、体态、口音、职业、喜好等等。(3)侦查途径的选择。
侦查途径,是指依法采取恰当的侦查手段和措施获取犯罪线索和证据材料,以查获、确认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路径。杀人碎尸案件侦查途径的选择,需要依据现场痕迹、物证的基本情况来确定。(三)加强完善证据,认定犯罪
侦查人员锁定重点嫌疑人之后,要立即开展调查。进一步补充证据,完善证据链条,认定嫌疑犯的犯罪行为。主要通过作案时间、作案动机、各类痕迹物证、嫌疑犯口供,补充、完善证据。
对于杀人碎尸案件侦查,第一时间获取嫌疑犯的口供十分重要。杀人碎尸案件侦查过程中,往往会面临找不到杀人第一现场、找不全尸块的困境。而在案件侦查中,杀人第一现场的证据必不可少。当然,尸块如果找不全,对于侦破杀人碎尸案件而言也是一大缺憾。在突破侦查中的这两大僵局时,嫌疑犯口供便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并且,从证据的价值上来讲,嫌疑犯亲代出来的关于杀人第一现场以及其他抛尸地点的信息会更具价值。2.从作案时间入手,进一步完善证据。
一个人在特定的时间内只能在一个地方出现。对作案时间的审查,是认定或者排除重点嫌疑人的重要依据。嫌疑犯一旦锁定,首先要审查的就是嫌疑犯有没有作案时间,即有没有杀人时间、碎尸时间、抛尸时间等等。审查相应的作案时间,固定证据,认定犯罪行为。3.从作案动机入手,进一步完善证据。
杀人又碎尸,往往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即很明显的作案动机。在对杀人碎尸案件中嫌疑犯审查时,审查其作案动机也是排查嫌疑犯的重要依据。无论因果关系是公开的还是隐蔽的,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矛盾不激化到一定程度不会有杀人又碎尸这一犯罪行为。在侦查实践中,应注重从被害人与嫌疑犯之间的关系中,寻找嫌疑犯的犯罪证据。对于因果关系相对比较明显的碎尸案件,侦查人员需依靠群众,做好知情人的思想工作,进一步获取犯罪证据。对于因果关系不明显的碎尸案件,从因果关系方面入手排查重点嫌疑人或获取犯罪证据是比较困难的。应该考虑,从其他方面找突破口来补充证据。4.从痕迹物证入手,进一步完善证据。
对于杀人碎尸案件而言,各种痕迹物证来源于各个抛尸现场以及杀人碎尸第一现场。在审查中,要重点审查抛尸现场的尸块、尸块上的附着物、尸块的包裹物等,特别需要审查尸块的包裹物。侦查人员要注意查明包裹物的类型、来源、产地、使用范围等,从中发现嫌疑犯或获取犯罪证据。在调查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应该采用有效的侦查措施,比如:调取监控录像,发动群众辨认,对嫌疑犯的住处可采用公开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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